“特种兵”败了
作者 | 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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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吴法苑” 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特种兵”被撞衫惹争议——新吴法院一审审结涉“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推文,将“特种兵”带回公众的视野。
可以说,在“特种兵”生榨椰子汁蓝白相间迷彩图案形象包装的“守护战”中,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萨公司)又胜一局。但胜局只是表象,“特种兵”背后迷离的故事才是重点……
“椰果世家撞衫了我‘特种兵’的迷彩服”
据苏萨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苏萨公司成立于2008年,2009年,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创立“特种兵”品牌,目前,苏萨食品拥有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泰州苏萨贸易有限公司、泰州苏特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苏特食品有限公司等6家成员企业。“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是该公司的龙头产品,也是目前国内椰子汁饮料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之一。
2018年,苏萨公司经调查发现,新吴区某超市同时销售苏萨公司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和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志得公司)的“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两款椰子汁的包装主体与风格十分相似。于是,苏萨公司将志得公司与该超市告上法院。
苏萨公司表示,2009年12月,其委托他人设计蓝白相间迷彩图案作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于2010年投放市场,经过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及推销,使该商品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11月13日,“新吴法苑”微信公众号发文介绍,志得公司与苏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已宣判。一审法院认为,苏萨公司享有包装、装潢权益在先,志得公司擅自使用苏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是苏萨公司商品或者与苏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志得公司赔偿苏萨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特种兵”与111份判决/裁定书
事实上,该案并不是苏萨公司首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并获得胜诉的案例。近两年来,因椰子汁产品包装、装潢近似,苏萨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或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多家企业与超市诉至各地法院。
据知产宝已有数据显示,以苏萨公司为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多达111件,其中绝大部分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案由为商标侵权。
这些案件的裁判年份均为2018年、2019年,其中2019年多达83件,多数案件均与“特种兵”迷彩包装、“特种兵”商标有关。
在其涉案的百余件案件中,撤诉案件数量接近一半,多数案件未进入实体诉讼的阶段。且苏萨公司在余下的多个案件中获胜率较高,以基本相同的诉由、大体相似的证据起诉售卖产品的超市、商场及生产商。
值得注意的是,在21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仅1件的裁判结果为部分支持了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1件败诉,其余19件均由苏萨公司撤诉。
频繁提起诉讼,又频繁撤诉——迷一般的操作。
以不良影响无效他人 “特种兵”商标,却称工作失误
但更“神奇”的是苏萨公司与陕西九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陕西九腾)的“特种兵”商标之争。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苏萨公司的兄弟公司湛江苏萨曾于2009年3月在果汁、果汁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232273号“特种兵之”商标,于2010年2月被驳回。
此后不久,佛山市南海区冠博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遭他人提出异议,经异议程序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上。
2015年4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陕西九腾。
2017年6月,针对陕西九腾的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苏萨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有意思的是,苏萨公司在申请理由中列举了多个法条,均被原商评委驳回,最终,原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陕西九腾的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做出无效宣告。
裁定书显示,多项争议商标认读为“特种兵”,“特种兵”一词均指向国家军队中担负破袭敌方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兵种,将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收到该裁定书,作为商标权利人,陕西九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裁定。此举亦在情理之中。
而巧合的是,苏萨公司名下亦有多件“特种兵及图”商标。这一次出现了罕见的情况——一份商标无效裁定书的出炉引发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双双起诉。苏萨公司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苏萨公司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且其原注册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倒卖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原告在评审阶段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原告工作失误,不认可被告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但不遂苏萨公司之意的结果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经艺术设计字体呈现的文字商标“特种兵”。其中,“特种兵”一词为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易被理解为一种执行特殊任务的兵种。将“特种兵”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虽然苏萨公司主张其在评审阶段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工作失误,但其在评审阶段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部分均明确列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明确阐述了事实和理由。
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因此被驳回。不服一审判决的苏萨公司转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定地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如此一来,“特种兵”商标即被定性为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苏萨公司名下的第7600566号、第11118542号“特种兵及图”注册商标亦或岌岌可危。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苏萨公司的第11118542号“特种兵及图”商标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第7600566号商标也被多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与注销请求。
据权大师信息,其兄弟公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多件“特种兵 THE SPECIAL FORCES”亦处于驳回待复审阶段。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苏萨公司而言,其涉案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之前精心打造的“特种兵”品牌或存在巨大风险;而对于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的权利人及中山特中兵而言,其只能放弃该品牌相关产品,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意味着如果某一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不知苏萨公司作何感想?“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或许并不明智。但值得肯定的是,原商评委的裁定与法院的多份判决均对“特种兵”及类似商标做出了明确定性,企业此后也能在诸如此类的案例中避免再次出现“入坑”。
事实上,军事领域专有名词不允许被注册成商标的案例并不少见,小编在知产宝数据库中发现数十件类案,诸如第22061555号“雄兵连”、第22062830号“雄兵连”、第21764001号“足球特种兵”、第5592506号“军备酷JUNBEIKU”、第11548508号“济军军马”、第8032949号"空降兵及图"”等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不良影响而被不予注册。
如此看来,“特种兵”商标并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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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良影响合集之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
(本文相关数据分析基于知产宝已收录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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